“人生自古谁无死”。死,作为人生的一种自然归宿或终结,是人类无法回避,无法解脱,无法超越的现实问题。古人对这一自然现象无法解释,认为人有灵魂,并且不会消失,人死亡,不过是向另一个世界的过渡。
上古之世,人类穴居野林,生活十分艰难,自然对遗体的处理也极为草率,或抛尸于野外,或埋于土中,无衣衾棺椁可言。这便是《周易•系辞下》所说的“古之葬者,厚衣之以薪,葬之中野,不封不树,丧期无数”。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人们意识到这种作法与禽兽无异,认为死亡是人生最重要的大事,而送死,乃是为人子应尽的孝道。《诗经•蓼莪》曰:“哀哀父母,生我劬劳,……无父何牯,无母何恃”!又说:“父兮生我,母兮鞠我,拊我畜我,长我育我,顾我复我,出入腹我,欲报之德,昊天罔极”。历代统治者还抓住丧葬社会功能,极力推崇以孝为本,以巩固他们的统治基础。
埋葬有多种式样,有土葬、火葬、水葬、天葬、野葬、瓮葬、衣冠葬等。自从私有制产生以后,丧葬的等级性也产生了,统治者推崇厚葬,不论何种葬法,都大肆奢侈铺张。尤其是土葬,儒家认为人死后应“入土为安”,占用大片土地营生墓冢,使用大量的陪葬品,礼仪十分繁杂。
火葬,又称“熟葬”,是我国古代比较流行的葬法,历史悠久。考古发现,我国在史前已有火葬。如1945年考古工作者在甘肃临兆寺洼山史前文化遗址,发现一座墓中有3个灰色大陶罐,其中有一个盛有人体火化的骨灰,它有力证明,火葬在中国自古就有,并非印度传人。
隋唐时期,随着佛教在中国的进一步发展,佛家葬俗开始在佛教徒中迅速流行起来,并对中国传统的儒教丧礼发起了强有力的冲击。火葬(荼毗火葬,又称闍维),对于佛家来说,死后经火化可升天,到西方极乐世界享受正果。还有一个积极意义就是死尸经火化不会污染环境。唐代永昌元年(689),虎丘山寺僧瑗病终前谓弟子曰:“吾闻尸所到处,便为秽恶,出就别方,乃称离罪尔”。要求死后“依外国法”(指火葬)。
五代时期,荼毗火葬得到统治者的青睐,因而由佛家向俗家扩散。宋元时期,是历史上火葬最为流行时期。统治者虽申令禁止,但由于火葬具有方便节俭好处;还有火葬后骨灰容易处理,或只需陶罐盛装埋于地下,或干脆将骨灰撒向江河,因此广为当时百姓采用。政府的禁令也只是空文。南宋的户部侍郎荣薿说:“臣闻吴越之俗,葬送费广,必积累而后办。至于贫下之家,送终之具,唯务从简,是以从来率以火化为便,相习成风,势难遽革”。其实,不仅贫下之家率以火化为便,就是富人家也是如此。
惠州近年出土了数量不少的唐宋两代火葬后盛放骨灰的葬具——陶魂罈。这些魂罈都是埋于距地表1米处,一般是两个放在一起(很可能是夫妇罈)。罈的样式大小:通高40至60厘米不等;腹径30至40厘米不等;罈腹饰手捏火焰纹;盖捏塔式火焰纹或在盖外围环塑数个佛教菩萨。
明代初年,承宋元遗习,各地仍盛火葬。洪武三年(1370),朱元璋“令天下郡县设义冢,禁止浙西等处火葬、水葬,凡民贫无地以葬者,所在官司择近城宽闲地立义冢,敢有徇习元人焚弃尸骸者,坐以重罪,命部著之律”。此后,在明清统治者的多次严令禁止下,火葬风气逐渐趋弱,几乎绝迹。
火葬,因其有方便节俭,不占地或少占地,不使环境污染等好处,现代又受到人们的推崇。
我国人多地少的矛盾越来越严重。试按13亿人口,死亡率为5‰计算,一年全国要死6500000人,如果土葬,平均每人占用4平方米土地,一年折合要占地39039亩,我国人口基数大,如果任土葬延续下去,不用很久,我国将无地可耕。如今政府提倡火葬,在一些地方,特别是城市明令火葬,的确是利国利民的举措。现在又提倡树葬、水葬、海葬,更能节省用地,作为一个公民,我们应积极响应,模范执行,为子孙后代多留下一份绿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