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惠州虽然是惠阳地区中心,但由于长期受封建礼教的束缚与影响,人们普遍存在“男尊女卑”、“重男轻女”的倾向,而且是根深蒂固的。妇女,无论在家庭中或在社会上均低人一等,受人歧视,没有什么地位可言。即使是富裕人家的千金小姐,抑或是贫苦人家的女孩,亦无可幸免遭受迫害与歧视,只是程度深浅有所不同罢了。现就笔者过去所见所闻及走访老一辈惠州长者了解的情况,记述整理如下。
“三从四德” 罪魁祸首
所谓“三从”,就是未嫁从父,既嫁从夫,夫死从子;所谓“四德”,就是妇德、妇言、妇容、妇功(指妇女的品德、辞令、仪容和女工)。自封建王朝被推翻,民国政府成立以后,由于长期受封建礼教的妇女道德标准影响,在人们的传统观念中,男主人在家庭中是一家之主,占统治地位,是绝对权威;而女主人则处于仆从地位,仅是个家庭主妇而已。具体表现在:女孩未嫁时,一切大小事情唯父命是从。长大成人后,关系到本人终生幸福的婚姻大事——择偶问题,亦不由自主,只能凭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而盲婚哑嫁,各安天命;出嫁后则“夫为妻纲”,一切听从丈夫指挥,只能在家中“相夫教子”,照顾好丈夫生活,抚养好儿女,处理好家务劳动,做个贤妻良母。如果丈夫是个忠厚老实、安分守己、有正当职业、能勤俭持家,夫妻和睦相处者,则三生有幸,谢天谢地。反之,其郎君若是游手好闲、不务正业的好色好赌之徒,性情暴戾者,动辄施加家庭暴力的,为妻者只能活受罪。由于封建思想作怪,又不敢轻易提出离婚,只能是“嫁鸡随鸡,嫁狗随狗,嫁着猴子随山跑”,唯有忍气吞声,逆来顺受,自叹命苦,抱恨终生;女人结婚后,谁都希望夫妇能相敬如宾,相儒以沫,白头偕老。但“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之祸福”,一旦丈夫出现意外不幸身亡,丢下年轻的妻子和幼小儿女,好不凄凉。如果在当今时代,只要辛苦一段时期,度过难关,可以重新物色对象改嫁。但在旧社会,封建礼教讲究什么贞节,夫死从子,年轻寡妇亦只能含辛茹苦,历尽艰辛把儿女抚养长大成人,把希望寄托在后代的身上。
生儿传宗 育女“赔钱”
解放前,惠州人的生育观念与全国各地一样,重男轻女。认为生下男丁,是家门有幸,可以传宗接代,后继有人。俗称“多福多寿多男子”,尤其是在城郊的农村中,生育的男丁越多,人多势众,不受别人欺负,令人羡慕不已。如果生下女孩,则认为是“赔钱货”,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历尽千辛万苦,才能把她抚养长大成人。但女孩表现最好,到头来总得嫁出去当别人的媳妇。出嫁时还得花上大笔钱财购置各种奁妆作为陪嫁,是“赔了夫人又折兵”,人财两空,得不偿失。
按照惠州过去的民风,每当发现家中媳妇怀孕,当爷爷奶奶的抱孙心切,除了求神拜佛,祈求菩萨及祖先庇佑,能早日生个男孙,赖以传宗接代外,还及早张罗,酿制好一埕糯米甜酒及饲养好一批小鸡,留待儿媳妇下产后调补身体食用。待到儿媳妇分娩,若如愿以偿生下男孙,则全家老少兴高采烈,皆大欢喜,并立即备好“三牲”(鲜鱼、猪肉、鸡)酒菜及香宝纸烛等拜奉菩萨及祖先,谢天谢地。下产后三朝(天),主家便要煲好“鸡酒”(用鸡肉、猪肉、糯米甜酒烹制)分头派送给亲戚品尝,以示报喜。亲友闻讯,纷纷购备礼品登门祝贺。待到男婴满月时,一些富裕人家还做满月酒,在酒楼或家中大排筵席,宴请亲朋好友,庆贺“弄璋”之喜。产妇生下男孩后,母凭子贵,家人悉心照顾,除了一日数餐鸡酒、猪肉外,经济条件较好的,还专门弄些鲍参鱼翅及冬虫夏草等高档营养品给其进补,其目的不外是让产妇有足够的奶汁喂养好男婴。反之,如产妇第一胎产下女婴,其情况就大不相同。家长们表面上装得若无其事,但背后则唉声叹气,黯然伤神,只能把生男孩的希望寄托在第二胎身上。在旧社会,一对育龄夫妇,如连续生下几个男孩,即使其家境非常贫困,当父母的再苦再累,亦会想尽办法,千方百计把孩子拉扯长大成人,轻易不会把孩子卖(送)给别人抚养;但如果连续几胎都是女儿,不管其家境是贫是富,便会产生溺婴的悲剧。据调查,旧社会惠州民间妇女分娩时,事前甚少到医院检查待产,绝大多数是请接生婆到自己家中接生,有些家境比较贫困的甚至由产妇本人自行接生。如第一、二胎产下女孩,可能会相安无事;若第三胎又产下女孩,当父亲的会立即把刚离母胎的女婴扔进家里的尿缸中去活生生地溺毙。当时政府对民间溺毙女婴的情况司空见惯,从不予以法律追究。出现溺毙女婴的原因:①生下女孩太多,无力抚养,迫不得已而为之;②连续生下几胎都是女儿,担心不生男孩,产生忿愤心态,一时冲动,因而溺掉新生女婴;③急望生育男儿,怕哺乳时期过长,延误其再孕时机,因而女儿刚离娘胎即行溺毙;④考虑财产继承问题,为了儿子的利益,不愿多生女儿,防止家产分割;⑤因家境贫寒,担心女儿长大出嫁时需购置大批奁妆陪嫁,奁妆费高昂,不堪重负而溺毙女婴。总而言之溺女婴的怪现象乃是封建社会重男轻女的遗毒造成的恶果。
继承祖业 男孙独享
民国时期,惠州人的民间传统惯例,继承祖业遗产的分配方法是重男轻女,儿女有别。父母去世后,遗产(含现款、珠宝首饰、房屋、商铺及田地遗产等等)只有儿孙辈才有权继承,亲生女儿亦不得沾边,无权享受。其依据是女儿已经出嫁了,是外姓人的媳妇,无权分割自己儿子的利益,即俗称“肥水不流外人田”;如女儿尚未出嫁,充其量亦只能在其遗产中拨出少量钱财作为奁妆费用罢了。夫妇仅育下几个女儿而未有男孩且遗产较多者,生前会及早收养一个养子传宗接代,继承其遗产,其亲生女儿同样无权享受(父母生前立下遗嘱者除外)。这种惠州民间继承祖业的分配方法,当年已为世人认可,见怪不怪。
享受教育 儿女有别
在封建社会,陈旧礼教提倡“女子无才便是德”,实质上就是剥夺妇女接受教育的权利。民国成立初期,国民政府虽然颁布了新学制,规定女子享受教育的权利和男子一样平等,女子可以进学堂,男女同校上课,接受文化教育等等。但在当时的社会中,人们的传统观念始终存在重男轻女的偏向,对待自己的亲生儿女,在接受教育方面亦男女有别,不同对待。当父母的无论家庭经济状况好坏,都舍得花钱供缴自己的子弟入学念书,富裕人家供其念至高中毕业甚至大学毕业;一般人家则供其念至初中或高中;贫苦人家虽然生活困难,但宁可家长受苦,节衣缩食,省吃俭用,亦想尽办法供其儿子念上几年小学。在家长的心目中,儿子才是自己真正的后代,把一切厚望都寄托在儿子的身上。至于女孩,即使是天生丽质,聪慧过人,有培养前途,但家长却不愿花费过多的钱财在她们身上作智力投资。因为他们认为女儿再好,长大成人后迟早都要嫁出去成为别人的媳妇,花钱供其入学念书是替别人“作福”,得不偿失。除了那些家境富裕的书香人家,父母思想比较开通的愿意供其女儿念至高中或大学外,一般人家的女孩只能供其念至初中便算完成任务。至于穷苦人家的女孩命运则比较凄凉,最多只能念到小学。其中一些特困户,一日两餐尚难以维持,饥寒交迫,自身难保,对供女孩入学念书,根本无能为力,只能让其留在家中帮做家务劳动或携带弟妹以致成为文盲一族。笔者从1941年春开始就读惠阳第一中学初中至高中。念初一时,全级两个班共有学生近百人(绝大部分是本城人),其中男生约占四分之三,女生约占四分之一。到初中毕业时,女生仅剩下8人,减少65%;初中毕业后考上高中继续念书的仅有4名女生,而最后坚持念至高中毕业的仅剩两人,男生则有30多人。比我们高两届的高中毕业生中,女生人数亦不外一至二人。由此可见当年女子接受教育的机会相对比男子少很多。究其原因,当时恰逢抗战期间,战乱影响,时局不稳,百业萧条,经济不景,家庭困难;有的女生则过早结婚,婚后中途退学等等。但归根结底,乃家长们重男轻女的旧观念影响,舍不得花钱在女儿身上作智力投资
女性就业 遭人歧视
在封建社会的家庭中,大都是男主外、女主内。丈夫是一家之主,出外工作赚钱养家糊口;妻子很少抛头露面出外做工,只能在家中相夫教子、料理家务。到了民国时期,情况虽有所改变,但世俗眼光还是男尊女卑,妇女始终遭人歧视,低人一等,在社会上没有政治地位,而在家庭中,亦仅是个家庭主妇而已。因而在社会就业方面,欲想坐机关,当文员,女士很难沾边。当年政府机关的官员们,绝大部分都是男士一统天下。即使有个别女职员,亦是那些有后台背景的官宦人家的千金小姐或年轻貌美的姑娘,用来装饰门面及点缀环境罢了。当时人们称这些女职员为“花瓶”,意思是供人们欣赏和玩弄的对象,地位低人一等。唯一例外的单位是当年的惠阳县妇女会,从会长到下面几个工作人员全部均是女士任职。笔者有个女同学在1947年高中毕业后,凭着一些关系曾一度进入惠阳县某局任职员,据称在任职期间曾遭人歧视与排挤,很不开心,结果干了半年时间便自动跳槽转行做小学教师去。至于在当年惠州城内的中小学教师队伍中,女性担任小学教师较多,中学女教师则是凤毛麟角。据笔者回忆:在抗战期间,惠阳县一中于1942年曾聘请了一位女教师——邓梅荪女士担任初中英语课程教师,是该校创办以来聘任的第一位女教师。笔者当时在该校初二念书,身受教诲。她不但教学有方,而且还是一位知名的书法家,并在惠州城举办其个人书法展,一时传为佳话,震动全城。但她仅任教一年时间便离校另谋高就而去。此后,直至惠州解放时止,该校再未见过女教师的踪影了。
解放前,由于女性享受教育的权利被剥夺,入学念书的机会比男性少 ,其文化程度普遍偏低,甚至很多还是文盲一族,因而在社会就业方面遭人白眼,非常困难,只能选择那些对文化知识要求不高,靠出卖体力劳动的粗活谋生:如做担脚(搬运工)、做使婆(女佣、保姆)、代人清洗衣服被帐、代人到河边挑水供商铺或家庭食用、清扫街道卫生、街边小商贩及家庭手工业等行当,赖以获取低微收入维持家计,其生活之艰苦则不言而喻。
各项活动 女性靠边
民国时期,除了上述各种束缚和排挤妇女的现象外,在惠州民间很多风俗习惯中,女性均受到歧视,一律不得沾边。
(1)过去,比较富裕的大家族每年都举办春秋二祭,集中拜祭老祖宗坟墓。届时家族中所有男士子孙(包括老、中、青、少年)全部都得参加。有的在外地工作谋生的,亦要赶回来扫墓。仪式相当隆重,拜祀完毕,集中在老屋祠堂聚餐,餐后每个男丁还可以领到一块新鲜猪肉回家,皆大欢喜。但奇怪的是家族中的女性(包括已嫁出去的女儿及尚未成婚的女孩等等),却被剥夺拜祀祖宗坟墓的权利,一概不得参加。普通家庭扫墓,女孩同样靠边。
(2)按过去惠州风俗习惯,凡家中的成年人(不分性别)不幸去世时,一律棺木土葬,并需修建一座坟墓。在墓碑上除了刻上死者的姓名(如××太公××之墓或×太母×氏之墓)及建坟年月日外,还要刻上其全部子孙及曾孙的名字(如祀奉男××、祀奉孙××及曾孙××同立等字样),但其亲生女儿及孙女、儿媳妇及孙媳妇等人的名字却不能刻进墓碑上去。
同样,过去惠州人治理丧事很少在报刊上登载讣告,富裕人家则请印刷店单独印制“讣闻(告)”,派送给亲友通知他们前来吊唁。但在讣闻中亦只登载死者的儿子及孙子等的名字,至于死者的女儿、孙女、以及死者的儿媳、孙媳妇等同样不得署名。
(3)惠州城内很多街道均设有“伯公”庙,每年农历二月初二为“伯公”诞辰。届时,附近居民群众家家户户都自觉捐款集资庆贺“伯公“诞辰。在其所属居民住户中,凡在上一年度内生育下男丁的,其家长均要送上一笼(十斤重量)寿包和一盏花灯(用纸竹制成的大灯笼)前往祝寿。富裕人家还加送一只大烧猪或数十斤新鲜猪肉。拜祭完毕,花灯则各自带回自己家中挂在祖屋祠堂或大厅内,至于寿包及肉食等则由主持人平均分发到街坊内各居民住户家中,共同分享添丁之喜悦。至于上一年度生育下女婴的住户家长,则没有资格挂花灯及送寿包。此外,连神仙亦重男轻女,只做“伯公”诞,从来未做“伯婆”诞。
(4)自古以来,惠州每家每户均设有“五龙灶君”神位(即厨神爷),据传每年农历十二月二十三日晚上灶君便要离开人间,上天庭向玉皇大帝禀报该个家庭一年来表现情况,待到除夕夜则从天庭返回人间。即俗称“上天奏好事,落地保平安”。在灶君上天那个晚上,按惠州俗例,家家户户都要备齐三牲酒菜,外加两根带着绿叶的竹蔗(据说是供灶君登天时使用的天梯),全家老少都要参拜灶君,祈求灶君在玉皇大帝面前说些好话,待除夕夜返回人间时,保佑全家老少平安,丰衣足食,万事胜意,合家吉庆。拜祭完毕,除了焚烧一些香宝纸烛等外,还要烧一份“灶疏”(所谓“灶疏”,是将该家庭一年内所做的好事写在纸上,提供给灶君上天向玉皇大帝禀报的奏本)。但在那份灶疏上署名时,与刻墓碑形式相同,只能写上全家老少男士的姓名,而女性的名字则不得沾边。
(5)民间凡举办婚嫁寿诞等类喜庆宴客时,接待男女宾客的酒席菜肴亦有很大差别。接待男宾吃的是“十大菜”,菜式中含鲍参鱼翅、山珍海味等营养丰富的高档食品,每席酒菜价格比较昂贵;而接待女宾的则是普通的“九大碗”饭菜,以鲜鱼、猪肉、鸡等肉食材料为主,虽然接待女宾一天吃两餐,但花钱相对少很多。
(6)民国年代,虽然政府提倡“一夫一妻”制,但男人婚后可以公开纳妾,有些高官富豪甚至三妻四妾,当时法律则不予追究,并被世人认可;但女士结婚后,只能“从一而终”,如胆敢与其他男人勾搭私通,红杏出墙,一经夫家发现,轻则家庭暴力处置,重则性命难保,以不守妇道之名,绳之以法。这又是旧社会男女不平等的“特产”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