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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门县蓝田瑶族习惯法初探*
作者:董立山    来源:惠州民协    日期:2013-03-10 10:46:32

 

  要:蓝田瑶族习惯法与其他地域瑶族习惯法之间既有一脉相承的一面,也表现出特有的地域性。就其历史渊源来说,主要包括瑶族原初习惯法、蓝田瑶族内生习惯法和多民族融合习惯法三个部分。其主要内容涉及生产劳动、婚姻家庭、丧葬、宗教信仰及纠纷裁判诸多方面。

关键词:蓝田瑶族;习惯;习惯法

 

瑶族是历史悠久、文化丰富的居住在我国南方的少数民族。在瑶族传统社会中,社会关系的调整、社会资源的分配、社会秩序的维持以及民族文化的传承主要是通过习惯法进行的,习惯法在瑶族社会的发展史上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龙门县蓝田瑶族乡是惠州市唯一的一个少数民族乡,也是目前粤中唯一的瑶族聚居地区,因地理位置、社会历史等多方面的原因,蓝田瑶族习惯法与其他地域瑶族习惯法之间既有一脉相承的一面,也表现出特有的地域性。本文以20世纪80年代蓝田瑶族乡成立之际的社会调查资料为基础,拟从历史渊源、主要内容等方面对蓝田瑶族习惯法作一粗浅探讨,以期引起人们对它的关注和尊重,并进一步发挥其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一、蓝田瑶族习惯法的历史渊源

从现有资料来看,蓝田瑶族习惯法的历史渊源主要包括三个部分:一是作为瑶族的一个支系,对整体瑶族习惯法的承袭而产生的瑶族原初习惯法;二是蓝田瑶族人民在长期的生产、生活过程中,根据自身的风俗习惯、生活方式上的需要,内生的习惯法;三是在与汉、壮、畲等其他民族与多种文化相互交融、相互碰撞的基础上融合生成的习惯法。

(一)瑶族原初习惯法

蓝田定居的瑶族,历史上曾傍山挖窑而居,或半穴居(窑洞上搭棚顶),自称“山仔瑶”。史籍记载“山瑶穴居野处,虽有屋以庇风雨,不过剪茅叉木而已” (宋·朱辅《溪蛮丛笑》),“生瑶即山瑶,皆居于岩峒之中,不与华通”(张其昀《中华民族志》第五章),“龙门……万山之聚也,其北一支为上建、石马,石马山冠诸山”(《龙门县志》康熙六年——公元1667年版),“十八堡地较广,有唐魏风,上建、高明、铁岗多土著,俗虽朴野尤推淳”(《龙门县志》咸丰元年——公元1851年版)。[1]历史上所称的上建(峒)即现在的蓝田。由此可知,瑶族聚居于蓝田,历史悠久。但瑶族究竟是否蓝田的土著居民,因文献欠缺,现今难以考证。根据蓝田瑶族口头传说故事,其先祖是从韶州北部的瑶山地区搬迁到蓝田的,时间推算起来不晚于明初。因为,蓝田瑶族人供奉的“峒主爷”源于明弘治元年(公元1485年)的瑶族农民起义领袖谭观福。据此判断蓝田瑶族人应在明初或更早之前就已到达当地。[2]

习惯法是从原始的习惯脱胎而来,经历了长期的继承、发展与演变过程,是不同时代文化的综合体。瑶族习惯法的生成也具有同样的特性。但由于瑶族是一个没有文字的民族,对于本民族的传统文化,只能用口头方式和行为规范来传递。大凡祖先流传下来的习惯法,他们总要想方设法承袭。[3]作为瑶族的一支,蓝田瑶族无疑承袭了瑶族主体习惯法的内容。例如,蓝田瑶族形成的养狗、敬狗,不准打狗、骂狗、卖狗,不准吃狗肉,狗死之后,要埋在自己家里后门外的菜园地内的习惯,以及每年八月十五举行传统的“舞火狗”活动,即是继承了瑶族自古流传下来的“狗祖”传说以及由此产生的对狗的感恩规俗。

(二)族系内生习惯法

习惯法具有内生性的特征,即习惯法是民族自身为了满足生存和繁衍的需要,在生产实践中逐步总结产生出来的。“生产本身又有两种,一方面是生活资料即食物、衣服、住房以及为此所必需的工具的生产;另一方面是人类自身的生产,即种的繁衍。一定历史时期和一定地区内的人们生活于其下的社会制度,受着两种生产的制约:一方面受劳动的发展阶段的制约,另一方面受家庭的发展阶段的制约。”[4]

蓝田瑶族的先祖们在长期的劳动生产与社会交往活动中产生了颇具民族特色和地域色彩的有关劳动生产、婚姻家庭、审理裁判等方面的习惯法。这些习惯法并不是对瑶族主体习惯法的简单继承,而是植根于本族系的传统文化、风俗习惯、内心信念,是对族人劳动生产、社会实践的直接反映。例如,就社会习惯法来说,其他瑶族有“瑶老制”、“石牌制”或“公众会”制度,而蓝田瑶族实行的是“围老制” ;就婚姻习惯法来说,广东其他地域的瑶族普遍实行“族内婚”,严格禁止血缘内婚,但从史料分析,蓝田瑶族的“族内婚”更严格些,若个别男人娶来其他民族的女子则必须请族人饮“入门酒”方可认同,而且有严格的族内同姓不婚的规约。在蓝田瑶族传统的“舞火狗”活动中,男女接触之初,首先要探询对方“唔知妹娘何处来”,“你系那村人仔女”等等,同姓、同村男女必须主动互相回避。从现有史料看,蓝田瑶族习惯法除了敬狗养狗的规定与其他各地瑶族有共通之处外,其他内容则相差较大。

(三)多民族融合习惯法

蓝田瑶族乡,地处南岭走廊东端,历史上曾为僚、蛮、汉等古代民族集散之地。蓝田东面为畲族和汉族客家人的居住地域,北面和西北面是瑶、壮文化区,而西面和西南面又为瑶、壮、汉杂居区,在数百年的民族关系发展史中,蓝田地区逐渐成为瑶、汉、壮、畲多个民族与多种文化的交融点。蓝田瑶族在继承、发扬本民族文化传统的同时,亦在不同程度上受到了多种民族文化的辐射与渗透,并构成了别具地方与民族特征的蓝田瑶族文化。这一文化背景直接影响到了蓝田瑶族习惯法的产生、发展,形成了多民族融合的习惯法。关于这一判断,我们可以从蓝田瑶族的“不落夫家”的婚俗和传统的宗教活动“招兵”仪式中得以佐证。

在蓝田瑶族的婚姻中,仍保留着“不落夫家”的婚姻遗俗。婚后第三天,新娘即返娘家常住,此后逢年过节或农忙时,新娘则由丈夫或其母亲、姐妹接送,在夫家住上几天,随后又返回娘家,直到怀孕,才回夫家常住。在“不落夫家”期间,男女双方仍保持各自的社交自由。据史籍记载,壮侗语族中的壮族、黎族、布依族的婚姻中也存在这种风俗。壮族的“不落夫家”规定:新娘出嫁的当天,由十几个同辈姐妹陪同到新郎家,是日,新娘便返回娘家,以后逢农忙或节日,才到夫家劳动几天,一般要过二、三年后才长住夫家。在“不落夫家”期间,广西隆林县的壮族新娘享有参加“歌墟”活动的自由,黎族新娘可以继续同寨中没有血缘关系的男子“放寮”,布依族新娘则可以参加“赶表”活动。瑶族青年结婚以后,妻子一般是从夫居,较少有不落夫家的习惯。由此看来,蓝田瑶族的“不落夫家”与壮侗语族的“不落夫家”婚俗有一脉相承之处。[5]

蓝田瑶族历史上流行十年一度的“招兵”仪式,即每十年举行一次隆重的“谭仙公神”的大祭活动。据史料介绍,“招兵”节是粤东畲族特有的传统节日,它集祖先崇拜、图腾崇拜和宗教法事于一体,带有浓厚的宗教色彩,每三五年举行一次,节期一般在腊月二十四日前之吉日,也有分两次(分别在农历除夕和正月初四日)举行。[6]宗教法事是“招兵”的主要内容,但它又与瓠崇拜有关,相传当年瓠往番邦取番王头时,被番兵追赶,到了海边危难之际,得神兵神将帮助,才得以安然返国。为了纪念自己的祖先,感谢这些神兵神将,故每隔三五年举行一次“招兵”,向他们献祭。“招兵”仪式相当复杂,有请神上表、安井谢灶、推龙谢土、请兵安营、大谢和请神、赏兵、祭符、散兵等。[7]但这一宗教活动为一般瑶族所不见,可见它是在蓝田瑶族先民与原族体分离之后在独立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的,是瓠崇拜的衍生物。

二、蓝田瑶族习惯法的主要内容

民族习惯法一般都是特定民族地区的社会规范,强调民主意识和群体生活。不同地区生活的民族的习惯法内容受到生活的特定区域的影响而具有与生活的自然环境相适应的内容。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对此进行了论述:“法律应该和国家的自然状态有关系;和寒、热、温的气候有关系;和土地的质量、形式与面积有关系;和农、猎、牧各种人民的生活方式有关系;法律应该和政治所能容忍的自由程度有关系;和居民的宗教、性别、财富、人口、贸易、风俗、习惯相适应。”[8]蓝田瑶族处地偏僻,深居简出,历史上受尽阶级压迫,民族歧视,经济、文化十分落后,但民风朴野淳厚,有唐魏遗风,妇女家庭地位较高,婚姻关系相对稳定,这些都直接或间接地反映在蓝田瑶族的习惯法中。遗憾的是,关于当地居民的史实,方志极少记述,加之蓝田瑶族各个主要姓氏,都缺乏族谱、宗支簿之类的文献,更没有过山榜、盘古歌本的遗存,民间习惯法的内容零零散散,很不全面。从收集到的资料来看,蓝田瑶族习惯法主要涉及生产劳动、婚姻家庭、丧葬、宗教信仰、纠纷调解与审理等方面内容,现略作疏理,分述如下。

(一)生产劳动习惯法

生产劳动是人类的基本实践活动,也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前提。为了维护生产劳动的正常进行和本地区的稳定及发展,蓝田瑶族有不少关于生产资料的分配、男女劳动互助以及与生产劳动有关的民间信仰习惯法。

土地是瑶族人民最主要的生产资料。历史上,蓝田瑶族的土地占有形式主要有三种:一是瑶、汉地主拥有的土地,二是群众自己开垦的土地,三是“公偿田”。“公偿田”的所有权为同一宗族的子孙共有,平时租给本宗族家庭耕种或轮流耕种,租谷或收获物用于宗族的祭祀活动。山林则卖给人家砍伐,所得款亦用于宗族的公益活动。

在生产劳动中,男女分工明确,男子从事重体力劳动,如犁田、耙田、挑秧、打谷等;女子平时从事家务劳动,纺纱织布,农忙时则负责插秧、割禾等较轻的劳动。

与劳动生产有关的民间信仰习惯法主要体现于六月尝新节和十月牛王节。每年六月,早造作物开始收成,人们尝食新米、瓜果、菜蔬,预祝丰收。尝新节由当地各姓族长选定六月的某吉日,统一出告示过节。节日要拜“峒主爷”、土地伯公等神。午饭后,村人都相聚在阴凉处闲聊或嬉戏,不准回屋上床休息,否则在农忙期间会伤痛患病。每年十月初一是牛王节,俗称牛生日。当天要到谭仙公庙和村中祠堂拜祭牛王爷神,还要拜祭牛栏,另用糯糍贴在牛头及牛背上,用菜叶包猪肉、油给牛吃,用意是慰劳牛一年的辛苦,以及恳谢牛神保祜。[9]

(二)婚姻家庭习惯法

婚姻缔结是人类自身生产的前提条件,是人类繁衍的保障。家庭是婚姻缔结的结果,是民族的基本组成细胞。蓝田瑶族人民在漫长的婚姻家庭实践中,逐渐认识到婚姻与家庭对人类繁衍及社会发展的重要影响,从而制定了许多有关婚姻家庭的习惯法,以规范两性关系的缔结,维护家庭及氏族的利益。

蓝田瑶族历史上实行地区族内婚,并保持有以歌为谋,不落夫家,以及入赘的习俗。婚前青年男女交往自由。一年一度于农历八月十五日夜举办的“舞火狗”活动便是青年男女欢歌、谈爱、择偶的良机。每个少女连续三次参与“舞火狗”活动后方可住进村中的“妹仔屋”,标志成年,可谈恋爱。未婚男女经交际找到意中人后则可定情,双方秉明双亲,由男方父母亲托媒前往女家提亲,经择日、迎娶、过门、拜堂、喝交杯酒、闹洞房的程式。婚后第三天,新娘即返回娘家常住,此后逢年过节夫妻双方见面,也不一定同居。在此期间,男女双方仍有权保持未婚青年的社交自由。妇女怀孕后,回夫家生育,并在夫家正式定居,此后一旦发现仍有外遇,则整个村寨及家族,会兴师问罪,严厉惩处,轻则逐出家门,重则用棉絮活活烧死。

蓝田瑶族的族内婚较之广东其他瑶族的族内婚更严格些。他们认为与外族通婚会不吉利,族规规定禁止民族间联姻,一旦出现族内女子外嫁,要受到族规的惩罚,取消族籍资格,并一辈子不准回娘家。有些瑶族家庭无男丁,经族长同意,允许其中一个女儿(只能一个)招郎入赘,入赘的对象必须是本地瑶族。入赘婚礼不举行“打歌堂”,不迎亲,但要办“入丁酒”,入赘的男子须随女姓,生育的子女也须跟母亲姓。

在家庭关系方面,蓝田瑶族主要以“围老制”来维系家庭成员的团结、家族内部的和谐。“围”是指蓝田瑶族一种椭圆型的建筑物,一个“围”,居住着一个男性祖先的直系后代。“围”的建房顺序是:以本围最长的家庭为中心,其房宅座北朝南,居于正中,嗣后分家立户的新家庭,按辈序向两旁延展建房,直至围成一座封闭的椭圆型建筑群。围内所有的房屋样式、进深都呈一个模式,供出入的围门,亦正对中心房,大门封闭,另无出处,十分安全。“围老”由年长、办事公道、受大家尊敬者担任。“围老”负责本地区内的社会治安、宗教活动,处置家族内的红、白喜事,协调各家庭之间的关系,以及与外界社会的联系,但不负责辖理各家的经济、生产事务。[10]

(三)丧葬习惯法

蓝田瑶族对丧葬极为重视,即使贫寒家庭,也会竭尽财力隆重举办。在数百年的丧葬活动中,蓝田瑶族形成了以葬制、葬仪为主要内容的丧葬习惯法。

蓝田瑶族的葬制包括十王头、十王尾、落枕丁、押杀等等,规格及程序从十王头依次递减。

葬仪包括入殡、出殡、安灵等。老人断气后,儿孙都须在场,一旦咽气,子女将尸体从床上搬至地板草席上,默默送终。然后由子女为其装洗与穿“寿衣”,至此,所有晚辈都须披麻戴孝,跣足,男子要剃光头。接着由子女或女婿将尸体背到祖宗祠堂的中厅,儿女们跪围四周,中厅守灵。办理丧事的日期确定后,即分送讣告,向近亲、寨邻、外家报丧,以及准备寿木。棺材落成后,置于外厅,然后由专人请“峒主爷”入祠堂,诸事就绪后,装殓尸体入棺。

出殡前,先由两位命相好的老妇,打着火把,象征“照路”,捧一口囊缸送到坟穴,囊缸内盛放饭食、酒茶,放置妥后即离开坟场,然后出殡。出殡队伍由“铭旌顶”引路,八音、喃么佬走前,孝子捧神主牌,八人肩抬棺柩,近亲披麻戴孝,远亲寨邻挽轴,相随其后。送葬队伍抵达坟穴后,近亲、妇女皆跪围坑边,其余吊唁者层层相围。喃么佬边念经,边用红白米,洒在坑沿,及每个吊唁者的白毛巾上,各人取之盛放在瓷碗内,包藏妥贴,带回家。凡参加丧礼者,都由丧家馈赠糖、黄豆及封包,任何人不得拒绝,反之会认为不愿丧家发达与子孙繁衍。

死者第一个七日称“头七”,要“做七”,届时将死者灵牌送入灵屋,称“安灵”,“安灵”需四十九天。三年后,送死者灵魂返归祖先处,称“化灵”。亦有送葬后,即化灵,不“做七”的。

此外,蓝田瑶族的习惯法还规定,对于非正常死亡者,不做法事,不能享受正常死亡的丧葬礼遇;对于难产死亡的妇女,尸体不得进家门。[11]

(四)宗教信仰习惯法

历史上蓝田瑶族的宗教活动十分活跃,宗教信仰深入人心,影响着人们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并产生了宗教信仰习惯法。

蓝田瑶族主要信仰“峒主爷”,并曾建有“峒主爷”庙。峒主庙分总峒主庙与各姓、各村寨的(小)峒主庙。总峒主庙即为谭仙公庙,各村寨内的各姓(宗族),又有各类小峒主庙,各小峒主庙之间互不统属,都归总峒主庙辖理。大、小峒主爷保佑全地区人畜平安、子孙繁衍、家业昌盛。平时凡遇上红白喜事,天灾人祸,或求粮、求雨、求保佑,均要去祭拜谭仙公;一旦民事纠纷争持不下,也要到谭仙公处饮鸡血酒,立誓许愿,举行“神判”。
   全地区纪念峒主爷的大型活动,主要有二项:
    一是“接亚公”活动。每年农历七月十四日,各地区要将本地的峒主爷从寺庙接回村寨祠堂集体祭拜,俗称“接亚公”。这天凌晨,每户派一名成年男子,赶去寺庙“接亚公”,稍后者,接不到亚公,亦要把亚公身边的小神象捧回村内。亚公接回村口时,所有男子倾村出动,敲锣打鼓。燃放鞭炮,拥戴亚公入村中祠堂。“接亚公”活动持续三天,三日内各家轮流以鸡、猪肉、豆腐、酒,以及染红的糯糍粑等祭拜亚公。祭拜活动女性不能参加。最后一天,仍由全村男子送至村口,仪式同前,然后由少部分人将亚公或众小神送回原处。接送亚公者,要沐身,穿干净新衣服,四天内不能行房事,以示对祖先的诚心和敬意。
    二是“招兵”仪式。蓝田瑶族,每十年要举行一次隆重的谭仙公神的大祭活动,所需的款额与物资由全峒各户分摊、捐赠。活动要持续三至五天。“招兵”期间,除举行各种祭祀活动外,还要到广州等地请戏班来献艺。

此外,蓝田瑶族还流行“狗图腾崇拜”和拜“土地伯公”活动。每年中秋时夜,整个地区以村寨为单位,要举行场面壮观的“舞火狗”活动,而且惯例规定,少女必须参加三届“舞火狗”活动,才能住进“公屋”。拜“土地伯公”,即是在田头、山脚、河坎等地显眼处,放置一块嶙峋怪石,作为象征物,每有祈求,或逢年过节,皆烧香燃纸,寄托心愿。[12]

(五)神判习惯法

蓝田瑶族向以朴野淳厚,有唐魏遗风著称,族人之间少有矛盾发生,一旦发生争执,而族人又无法调解、处理时,往往采取“神判”方式解决。

“神判”方式主要有三种:

一是砍鸡头。双方在峒主爷像前,由“围老”或“族老”公证,在众目睽睽之下,用一只一斤半重的公鸡,置鸡于泥砖上,用红线捆住鸡脚,双方各持一端,另一手各拿一把刀,然后当众起誓。如甲怀疑乙偷了他家的鸡,乙拒不承认,乙就发誓:“我若偷了你家的鸡,断子绝孙。”甲亦发誓:“我若冤枉了你,不得好死。”誓毕,将鸡头砍下,砍碎全身,连同泥砖,一走投入河中,结束争端。

二是灭香火。双方争执不下,同样在庙宇内,各执一支烧着的香火,起誓,然后在大石板上把香火熄灭,丢到河里,就算了结纠纷。

三是滴鸡血。取绵纸,各写上姓名,宰公鸡,用鸡血滴于纸上,烧纸。[13]

三、结语

蓝田瑶族习惯法是瑶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华民族法文化的不可分割部分。历史上,它曾为维护地区秩序、确保一方稳定、促进民族和谐发挥过积极作用。但在当前我国的社会转型时期,在其与国家制定法的碰撞过程中,已经遭遇或正在面临被国家制定法消融的命运。遗憾的是,这一现象并没有引起人们的重视。本文正是基于这一认识以及在思考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该如何处理国家制定法与民族习惯法的关系时对这一研究课题做的一个初步探讨,有关问题如蓝田瑶族其他方面的习惯法、蓝田瑶族习惯法的特征、蓝田瑶族习惯法的遗留与演变、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当如何处理民族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的关系等将在接下来的研究中作进一步探索。

由于史志关于蓝田瑶族特别是其习惯法的记述很少,学界又无人涉足,可供参阅的资料寥寥无几,加之本人时间和精力的原因,深入瑶区调查不够,掌握的第一手材料不多,因此,文中错谬之处必定不少,敬请学术同仁批评指正。

 

参考文献:

[1] 转引自姜永兴,陈摩人.龙门蓝田瑶族历史探述[A].广东省民族研究所,广州市民族事务委员会,龙门县人民政府.龙门蓝田瑶族调查[C].1987.30-31.

[2] 成晓军等.近现代东江社会变迁研究[M].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2008.44.

[3] 参见莫纪德,赵元海.恭城瑶族家庭习惯法初探[J].广西民族研究,1997,2(期):61-64.

[4]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2.

[5] 参见筱文.从习俗比较,看蓝田瑶族的文化特点[A].广东省民族研究所,广州市民族事务委员会,龙门县人民政府.龙门蓝田瑶族调查[C].1987.84-85.

[6] 朱洪,姜永兴.广东畲族研究[M].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1991.106.

[7] 杨成志等.广东畲民识别调查[A].畲族社会历史调查[C].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1986;朱洪,马建钊.李工坑村畲族“招兵”活动纪实[A].广东民族研究论丛(第七辑)[M].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1915.

[8] [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7.7.

[9][10][11][12][13] 参见姜永兴,莫祖喜.蓝田瑶族文化概述[A].广东省民族研究所,广州市民族事务委员会,龙门县人民政府.龙门蓝田瑶族调查[C].1987.32-58.

 

 

                        

  本文在收集资料过程中得到了龙门县党史、县志办唐广祥主任和刘庭芳副主任的大力支持,在此深表感谢。

 

 

作者是惠州学院政法系教师,法学硕士,教授,主要从事宪法学、法理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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