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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入城市“价值重建”的历史进程
作者:佚名    来源:惠州民协    日期:2012-06-09 11:48:22

   “当人们很急切地关注一座文物建筑时,往往就意味着该建筑的灾难降临了。除非建筑本身濒危而要拯救,否则,就要有悠然、饶有兴味、不疾不徐地打量和保护文物建筑的平常心。无论政府或社群对文物建筑做什么动作,有心有情、祛除过度功利是必须的。“建设性破坏”于中国城市化进程中很是普通,其中不少就是急匆匆地对于文物建筑的铲除、甚至是以“整理”、“修复”文物建筑之名的无可换回的损毁。只有从高远的文化目光出发,深怀修补、整理文物建筑的绝技,以政府为主导,以专家为依托,以民意重视与参与为基础,才能真正使文物建筑汇入城市的“意义重建”、“价值重建”的历史进程之中。”

                                                 ——龙岗区政府地名管理处贺承军

 

 

一、地方场所的意义与社群民意的重振与激活

 

龙岗区的几座客家围屋,包括龙田世居、新乔世居、洪围、王母围、鹤湖新居、大万世居、茂盛世居等,目前大部分比较破败,成为外地来深务工务农者的赁居栖身之所。但空间形态尚存,村族对传统老围屋的记忆、挂念仍在,也正是因为这一份难得的挂念之情,使得这些老建筑未被强大的推土机侵袭摧毁,族情可恃,弥足珍贵。地方场所精神生生不息,靠的就是这么一份文化密码。

如何正确地对待这些老围屋在城市脉络中的经络关系,除了前面所说的长远文化眼光,还得有对待城市生活的一份宽容多元的理解。特别要指出的是,新移民的赁居,不一定就是与文物建筑保护相冲突的,文物建筑保护也不是要回到百多年前的古代渔、农生活。客家生活传统,也是一种移民传统。新时代移民完全可以在生存奋斗中接续这种香火血脉,因而可以在新兴城市激活出地方场所的意义,使历史传统焕新,而在空间形态上尽量保持原有格局,并改善基础设施,使本已破败的空间和“不入流”的生活焕发出新的意义。

用比较符合国际潮流的话来说,即是让新老移民参与文化密码的破译和重新编织,重视公众参与,无歧视性地对待多样化的生活形态。具体来说,就是老居民的族群文化仪式的复活与新移民的生活结合起来。只重视传统仪式,会过分依赖于政府投入、族群内的募捐。宽容新移民的赁居生活,才是与城市化的动力机制相吻合的方式。

 

二、工艺、民俗、地方传统应有机地编织到空间形态之中

 

文物建筑的历史密码中,工艺、民俗的成份很重。人们一般会注意到其井然有序的院落空间,而对于那些年久失修的砖雕、窗花、楹联、柱式等不够关注。其实,传统手工艺的空间形式的体现,比较容易通过现代工艺的复制而使其从单幢建筑繁殖到整个街道,形成有魅力的新街区的空间符号。在文物建筑保护过程中,应该树立保护原有文物纯粹性的理念,同时也应允许在相邻控制地区有意复制一些明显为“新制品”、但又有传统形式味道的空间符号,以营造烘托文物建筑周边的空间氛围。这种方式在某些专家看来可能有点俗,但这是让文物建筑所在街区焕发活力的有效方式之一。

 

三、商业性的利益驱动在文物建筑保护与开发过程中如何适度把握?

 

商业利益与文物建筑保护是一对矛盾,但在现行制度下,我们会看到一个有趣的悖论:似乎是商业力量发现了、提升了文物建筑的价值。为什么这么说?我们在龙岗区较偏僻的王母围、龙田世居等地方,似乎还感觉不到改造的冲动,但茂盛世居、鹤湖新居已经面临着改造与保护的两难。愈是想进行商业改造的地方,其文物建筑的价值似乎也愈加凸显。这说明一个道理,无论是龙岗区还是深圳市,在公共文化方面的投入太小,且缺乏相对独立于政府年度财政计划的、更符合公共文化培育和发展需求规律的公共文化投入机制。

在误置的公共文化建设培育机制下,我们目前能想得到的办法,往往不外乎把包括文物建筑在内的大片地区交给企业或政府特许机构去改造,顶多在改造规划中,体现文物建筑保护的价值和原则,我们美其名曰“商业利益和公共利益兼顾”,却往往做不到。其实我们完全可以设计出一套好的做法,将公共利益和商业价值区分开来,即成立独立的公共文化基金,由政府每年拔付一定数额的本金,以及接受企业和社会各界捐助,使公共文化基金不断壮大,以使这个足够雄厚的公共文化基金,能够有效地实行对全区甚至全市公共文化资源的配置。所有有关文物建筑保护的事项,均由公共文化基金来支付,除非特别重要的项目,再由政府追加年度直接拔款。其实,该做法可以广泛地应用于公共领域的各类事项,这样可以彻底地把政府对公共文化培育从急功近利的状态中解脱出来。凡有商业利益诉求的项目,它必定自然而然地处于从属于公共文化价值的程序之中——因为它们不必捆绑在一起了,公共文化的资金投入得到了有效途径。

我听说某世居的改造、修缮,目前正在沿着老的模式,走政府出一点、族群募捐一点、企业募捐一点的方式在筹划。即使从《文物法》的角度,确立了个人、企业对于文物保护的责任,依然没有从公共文化的投入机制上根本解决问题。

 

四、大鹏所城保护的实践经验

 

大鹏所城作为深圳惟一一个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在2004年底确定总额达5000万元人民币、由市政府和区政府各分摊一部分投入的方式进行保护,这是目前阶段不得不如此的做法。

大约在2005年就听到大鹏所城修缮面临一些政策和技术难题:一是原有赁居生活的改变,影响到当地村民的利益,需要政府进行整体赎买。二是修缮工程“整旧如旧”还是“整旧如新”?三是整体保护、还是重点保护?若是整体保护,按照核心区、控制区的划分,控制区里已有的杂乱无章的建设项目该如何处置?

这些问题,确实也就是文物建筑保护中常常碰到的问题。个人建议是以比较务实的态度,允许赁居生活继续存在,允许原住民的既有租赁收入。修复建筑构件应该明确与老构件的差别,即不必整旧如旧。如同衣服破了打个补丁,就应明确补丁就是补丁,不必试图掩饰补丁的存在。这在文物建筑保护上,形成《威尼斯宪章》的主张与中国故宫博物院的改造主张两者之间的重大分岐,我个人属于宪章派。对于大鹏所城已大量存在的村民住宅和其它商业建筑,不必糜费政府财政去搞整体保护,而应采取重点保护措施。至于其周边建筑,则以乐观的态度看待其随时间推移而必将变得愈来愈文雅的变化趋势。

不过,还听说参与大鹏所城修膳的建筑工程队还不是很有经验,建议多请北京、上海和广州的有关专家来为建筑工程队讲一讲课。搞文物建筑保护工程,一定要拿绣花针,而不是大板斧。

 

五、如何理解文物建筑保护中的“原样保护”?

 

《威尼斯宪章》对文物建筑保护提出一个基本原则,即全面地保护文物建筑传达的真实信息。从空间构件来说,对那些即使残缺的构件,也不必弄成个完整的“假古董”。即便对涉及已损坏的结构支撑构件的修缮,可以从力的传递角度作出改变,例如支一个崭新的柱子,旧构件不再受力,但依然不能改变旧构件的形状。从生活场景来说,是尽可能保持传统的生活场景,尤其是那些物件的功能,应得以按其原有功能使用。这一条比较难于实施,因为生活的内容是与时俱进的,很难按原样维持生活内容。例如英国白金汉宫,即使门前的卫兵可以打扮成维多利亚时代的样子,但出入其间的政府工作人员则不可能依旧百多年前的装扮和生活方式。

其实,世界上所有文物建筑承载的生活内容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即所谓“物是人非”——在西方石结构体系下的建筑,做到“人非”而“物是”比较容易,在中国木结构体系下,往往是“人非”而“物亦非”,即木头的易朽性。对于一座古建筑来说,很难把若干时代以前的木头原样保持至今,期间已发生很多次“偷梁换柱”。

由此,自然形成以北京故宫博物院罗哲文教授为代表的中国木头建筑修缮问题的“假古董有理”派,和以《威尼斯宪章》为代表的西方理性派。这个问题,若放在100多年前,那是没得争论,肯定以《威尼斯宪章》为准。但现在,假古董派在中国还是大行其道的,这确实是木头建筑体系的内在原因所致。如前所述,我是宪章派,但并不反对对木头建筑修缮过程中的“结构性替换”和“装饰性替换”有所区分。个人认为所有的“结构性替换”和特别重要的“装饰性替换”应该明明白白标示出来,而一般小型的“装饰性替换”,搞成个“假古董”也就算了,这可谓折中派的做法,但是很务实,操作起来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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