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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说往昔鹅城之鳏、寡、妾、婢、童养媳与养子
作者:杨维俭(惠州民协会员)    来源:    日期:2017-06-07 22:10:38

 

一、鳏夫和寡妇

丧妻的男人称为鳏夫,亡夫的女人称为寡妇。鳏夫与寡妇,同样是丧偶,可谓是难兄难妹,命运凄惨,令人怜悯。但在旧社会,惠州城人与全国各地一样,由于长期受封建礼教的影响和妇女道德标准的束缚,男尊女卑的传统观念根深蒂固,男女的处境和遭遇则有天渊之别:前者丧妻不久,便可以名正言顺地再娶,只要其经济条件允许,甚至一而再、再而三地续弦纳妾,亦易如反掌,背后无人非议;而后者亡夫之后欲想改嫁,则压力重重,世俗诸多限制与歧视,认为是不祥人物,所谓“寡妇门前是非多”,稍为行差踏错,便遭人非议,甚至招来横祸,苦不堪言。欲知个中详情,且让笔者一一道来。

(一)关于鳏夫续弦再娶

旧社会,男人的妻室不管是病故抑或是意外身亡,在人们的旧观念中,一个家庭没有了家庭主妇就不算是完整的家庭。男人丧妻后不久,其亲朋好友均会动员其续弦再娶,重组家庭,以照顾其本人及其前妻生育下来的子女日常生活。而当时的一些媒婆们,闻讯后亦会主动上门为其物色对象洽谈续弦事宜。总之,那个年代的鳏夫一族,续弦再娶是天经地义的事情,被世人所认可,无可厚非。如其家境特别富裕者,即使他本人年近花甲亦可以娶个十七八岁的黄花闺女做后妻(惠州人俗称“填房”或“后来婆”),过上幸福的夫妻生活,安享晚年;如中年丧妻,亦同样可以娶个大龄姑娘(惠州人俗称“老女”)为后妻,此乃轻而易举的事;如经济条件一般的中年鳏夫,则只能讨个离异的妇女或寡妇(惠州人俗称“翻嫁婆”),彼此相依为命,问题不大;至于家境特别贫困者,由于他“泥伯公过河——自身难保”,那就另当别论,唯有自叹命苦,不管其是中年或老年,只能“打光棍”过日子,了却残生。总而言之,在鳏夫一族中,只要他手上有钱,本人愿意续弦再娶者均不在话下,垂手可得。

据悉惠城区某企业有个退休工人,家住桥东学背附近,惠州人氏,80多岁,身体尚很硬朗,耳聪目明,行走自如,日常生活还可自理。他先后曾娶过三房妻子,共育下九个儿女。他的第一任发妻在抗战前成婚,后因分娩难产身亡,经媒人介绍娶了第一个后妻,并育下六个儿女,却因意外事故不幸摔死于路上。为了照顾几个年幼子女,于解放后50年代初期,又续娶一个大龄姑娘为第二任填房,满以为从此可以互相照顾,白头偕老,岂料若干年后,当她生下三个子女时,又患上绝症医治无效而病故。这时候他已年逾古稀,只凭一技之长自食其力而已,家境经济状况并不宽裕,因此便不敢再提续弦一事。且子女大都成家立业,自己有退休金,生活无后顾之忧,可以安享晚年。这一典型事例充分说明在过去惠州人的心目中,鳏夫续弦是合情合理的事,根本不会遭到外人横加干预与阻挠,是世人所认可的。按照惠州的风俗习惯,男人成亲时,必然张灯结彩,并在大门上贴上对联,以示庆贺,而男人续弦时亦不例外,其上联为“雀屏再射”,下联为“破镜重圆”,路人途经其门口,一望就知道该户人家是续弦之喜。上例中的主人公杨某两度续弦,则其楹联就要改写成:“雀屏再射射再射,破镜重圆圆上圆”了,此为题外话。

(二)关于寡妇再嫁

旧社会,封建礼教倡导“三从四德”(即“未嫁从父、既嫁从夫,夫死从子”)及“贞节烈女”(指年轻女人丧夫后不再改嫁者)等等,都是历代封建王朝用以束缚和压迫妇女的道德标准,提倡“忠臣不事二主,好女不嫁二夫”,神圣不可侵犯。这就形成了一道无形的精神枷锁,犹如泰山压顶,紧紧压在女人的头上,致使那些中青年寡妇们惨遭迫害,如斗胆提出改嫁,会遭人们非议,认为是大逆不道,甚至群起而攻之。为了追求表面上的“贞节”,宁可放弃后半生的幸福,而不得不独守空门,抱恨终生。这种封建礼教遗毒,一直延伸到民国时期,寡妇改嫁,仍遭世人歧视与诸多限制及阻挠,迄至全国解放后,提倡男女平等、婚姻自主,世俗旧观念才有所转变,寡妇改嫁受到法律的保障,得到人们认同,其本人亦解放思想,敢于冲破社会舆论的压力,追求个人的幸福。

旧社会的寡妇一族,因年龄大小、家庭经济状况的好坏,以及所受封建礼教影响的深浅,其所选择的道路亦各有不同,大致可分为如下几种类型:

1)五十岁以上的寡妇。旧社会的女人,十四五岁便谈婚论嫁,十七八岁大都已过门成亲,到五十多岁时,早已儿女成群成家立业了,即使其丈夫去世没有留下很多遗产,但其子女既长大成人,可以自食其力,她本人亦可以由子女赡养,生活上无后顾之忧。因此,这类寡妇,基本上都不会考虑再嫁的问题。所谓“人到中年万事休”,况且年过五十,已接近晚年,唯一选择的就是在家中如何照顾好自己的儿孙辈,安度晚年。

2)三四十岁的中年寡妇。这种年龄段的寡妇,其儿女约十岁左右,要把他(她)们抚养成人,还得花费很大的精力、财力和物力,如其丈夫生前家境较为富裕,留有较多的物业遗产,靠收租食粮足以维持其后半生的生活者,一般亦不会考虑再嫁问题。按当时的社会俗例,寡妇再嫁时,其亡夫的物业财产不能带走,收归其家族中亲房人等所有。因此,她亦只能自认命苦,想方设法把儿女扶养长大,将希望寄托在后一辈身上。如其家境比较贫困者,生活走投无路,无依无靠,唯有顶着社会舆论的压力和世人歧视的眼光,物色合适对象重新改嫁。如她尚未生育儿女,自己要求不高,愿意嫁给别人当填房或上了年纪的男人做妾氏,生活能够温饱,也就心满意足了。如育有儿女,可能别人会嫌弃,改嫁则比较困难。

3)二三十岁的年轻寡妇:这种类型的寡妇,处境最为凄凉。年轻守寡,精神上及肉体上均遭到极大的伤害,今后漫长岁月,如何渡过余生?在这类人中,有的是出身名门望族或官宦世家,知书识礼,长期受封建礼教薰陶,对历代封建王朝的忠贞烈女终生守寡,得到皇帝御赐贞节牌坊的典型事例,牢记心中,好女不嫁二夫与三从四德的旧道德观念中毒太深,如欲重新改嫁,又怕影响娘家父母声誉,遭世人谴责与耻笑,思想顾虑重重,心有余悸,退一步说,如果真的改嫁,亦不一定就可以物色到满意的夫郎。若其夫家及娘家的家境比较宽裕,生活不用忧愁,尚未生育有子女,以后抱养回一个养子,相依为命,亦未尝不可。基于上述种种因素,迫于无奈,唯有强忍悲痛,终生守寡,独守空房,抱恨终生。至于那些家道贫寒的年轻寡妇们,虽然同样受到封建礼教的影响,但因环境所迫,生活无依无靠,除了改嫁,别无其他选择。好在自己年轻,如长相俏丽,重新物色一个郎君,亦非难事。

相对来说,生活在惠州城内的寡妇处境稍为好过一些,如果改嫁,外界阻力不会很大;如生活在附近农村的寡妇,受到很多乡规族约限制与刁难,终日提心吊胆,稍有差错,就会招至大祸临头,狼狈不堪。传说清朝末期,水口村有个少妇,年方二十,丈夫不幸病逝,尚未育有儿女。其家翁家姑认为她是克夫相、不祥之物,因此带来厄运,视她为眼中钉、肉中刺,对她终日骂不停口,甚至加以毒打,诸多虐待。从此,她只能在凄风苦雨中过日子,痛不欲生。后来,她前夫的一个十八岁堂弟,对她的不幸遭遇深感同情,好言安慰,由怜生爱,彼此互有好感,日久生情,不能自拔。一个是血气方刚的青年,一个是文君新寡的怨妇,正是干柴烈火,情不自禁,在一次田间劳动中,他俩终于在荒山野岭中偷食禁果。有了第一次的幽会,就必然有第二次、第三次……。当时,他们亦知道长此下去不会有好结果,曾考虑过一起私奔,但又苦于手上无钱,难求生计,只能听其自然。孰料夜长梦多,好事多磨,在后来的一次幽会中,竟被族人发现,捉奸在场,招来弥天大祸。其家翁、家姑等闻讯赶来,将两人拳打脚踢,打个死去活来,然后将两人严加捆绑,押送到村中族长那里去,并立即由族中长老们亲自主持,召开全家族宗亲大会进行公审。在那个封建年代里,叔嫂通奸,是乱伦大罪,是大逆不道、伤风败俗行径,严重违反乡规族约,有伤风化,民愤极大,群众纷纷要求严惩不贷。最后族长们研究决定,处以极刑。将他们两人严实捆绑并装进两个竹制的大猪笼中,鸣锣开道,抬着他俩游乡示众一番,然后抬到东江河边,将他俩抛到深潭中去,活生生地淹死于东江河上,酿成一幕惨绝人寰的悲剧。事后,惠州府衙门的官老爷获悉此事,认为两人道德败坏,乱伦通奸,罪有应得,死有余辜,竟不了了之。此事发生后,令惠州城乡中的寡妇们毛骨耸然,谈虎色变,对再婚改嫁,顾虑重重,望而却步。由此可见,在封建社会里,妇女遭受封建道德的压迫真是灾难重重,苦不堪言。女人丧夫不能再嫁,而男人丧妻却可以迅速再娶,这就是旧社会封建礼教的偏见与不公。

 

二、妾氏

旧社会男人在妻子以外再娶的女子称为妾氏,惠州人习惯称为“阿细”或“细婆”。对年逾古稀的惠州老年人来说,对于“妾氏”一辞则是司空见惯,记忆犹新。我国历代封建王朝,上至帝王将相,下至七品芝麻官县令,妻妾成群者,比比皆是。此种纳妾之风亦流传到民间,只要你手中有钱,娶回五六房妾氏,亦无人兴师问罪。此种怪现象,乃旧社会实行一夫多妻制、男尊女卑所造成的恶果。民国成立后,这种一夫多妻制的旧俗仍延续下来,蔚然成风,当时的法律亦允许纳妾。直至全国解放,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颁布实施后,提倡男女平等,实行一夫一妻制,对重婚纳妾者,予以法律制裁,民间纳妾之风才逐步得以制止。

民国期间,惠州城内及附近农村中,男人纳妾之风亦盛行一时。这些男人大都是官宦人家,有权有势,或商店大老板,财大气粗,或农村地主,可以收租纳粮,不劳而获,所谓饱暖思淫欲,贪新忘旧,玩弄女性,为所欲为。至于一般人家的男子,收入低微,对纳妾一事,根本不敢奢想与问津。据笔者了解,当年纳妾者大致有如下几种类型:

一是当年军政界的某些高官、商业大亨、地主老财们,他们花天酒地,生活腐化堕落,好色成性、嫖赌饮食吹,无所不为。一夫多妻者,大有人在,不一一列举。

二是某些男人结婚数年后,未有生养,害怕断子绝孙便再次纳妾。旧社会有个封建思想是“不孝有三,无后为大”,有些男人家境比较富裕,有一定的物业与财产,但婚后数年,其法妻却未生育下儿女,怕后继无人,便一再纳妾,希望能生下几个儿子传宗接代。到最后确因男子本人缺乏生育能力,才不得不抱领养子。如原住桥西某街的一个刘姓男士,结婚三年未有生养,家中有一定物业,收入颇丰,经夫妇协商同意其纳妾。纳妾后果然连续生下六个子女,全家皆大欢喜。

三是对原来法妻缺乏感情,另觅新欢。过去,男婚女嫁绝大部分都是凭“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门当户对而成亲”的,婚前甚至彼此互不相识,婚后根本没有感情,形成名义上的夫妻。如家境贫困,只能将错就错,勉强凑合;反之如男方家境富裕,则势必另找对象纳妾,做法妻的亦无可奈何。类似此种情况,其数量之多,不胜枚举。

四是外地已婚男士,为了追求个人事业发展,离乡别井来到惠州谋生,一朝事业有成,妻子不在身边,便见异思迁,就近纳妾。

在封建社会,一般家庭都是男主外,女主内,由妻子主持家务,掌握家中经济实权。而做妾氏的则处于从属地位;她除了侍奉丈夫还要听命于其正室的差遣,没有什么地位及实权,所以很多良家少女,宁可嫁给经济条件一般的男人为妻,能当上家庭主妇,比较自由自在,而不愿下嫁给富裕人家的老爷为妾,在家庭中的地位没有保障。

至于女子下嫁给人当妾氏者,究其原因:

一是女子本人家道清贫,羡慕有钱人家的繁华富贵,追求个人的生活享受,明知男方年纪比自己年长二三十岁,但为了改变自己的贫困生活处境,亦心甘情愿下嫁为妾。

二是由父母作主,身不由已。某些家境较困难的家庭,其父母为了高攀,从中得到一些财物的回报,不顾女儿终生幸福,强迫自己的女儿下嫁给达官贵人、地主、资本家为妾,即使对方年纪老迈,亦在所不惜。

三是家庭遭遇突然变故,其丈夫(或父亲)不幸身亡,生活无依无靠,为求生计,迫于无奈,年轻寡妇(或已长大的女儿)只能下嫁给人为妾,免致活活饿死。如抗日战争期间,香港沦陷时,很多香港同胞全家大小逃难步行返回大陆,当年惠州城内到处都是香港逃难出来的难民,露宿街头,随身携带的钱财花光,又找不到工作,为了保命,只好忍痛把自己年轻妻子或年幼的女儿卖给别人为妾或当婢女,换回一点卖身钱暂时维持生计。

四是财主佬家中收养的婢女,当其长大成人后,如长得漂亮,其男主人便顺理成章地纳为妾氏。如其貌不扬,则下嫁给外人为妾或做后妻。婢女地位低微,只能听从主人摆布。

五是妓馆里的娼妓(惠州人称“老举婆”)。抗战前惠州城内米街下是公开合法经营的红灯区,整条街道妓馆林立,接待嫖客。那些妓女有很多都是被人拐卖,迫良为娼的。所以她们均不愿一辈子做娼妓,总希望从嫖客中物色到能体谅其身世的男人,肯出钱助其赎身脱离苦海,甘当妾氏从良。此外,当年的高档茶楼酒馆中的女招待们,其中不少是暗娼。由于娼妓们的社会地位低微,遭人白眼,欲想嫁人为妻,简直是痴心妄想,只能为人妾氏而已。

六是姐妹二人,年龄悬殊较大,却先后共事一夫,成为妻妾。据悉清朝末期惠州城内两个比较知名的富商温××与丘××,均分别娶了女方姐妹为妻妾。当时其小姨尚年幼,经常在其家中住宿玩乐,亲如兄妹。待其长大成人后,彼此互有好感,长期混在一起,日久生情,以致偷偿禁果。然后由男主人正式提出要娶小姨为妾,这时生米已煮成熟饭,做姐姐的初时虽然极力反对,但为时既晚。如让其丈夫娶其他少女为妾,倒不如让自己的胞妹共事一夫,免得日后夫妻关系恶化,增加更大矛盾,迫不得已予以认可。一时成为佳话,路人皆知。

妾氏在家庭中的地位及与其法妻的关系:一般来说,妾氏在家庭中的地位并不很高。其法妻是通过明媒正娶的,如其娘家是名门望族,家境富裕者,则由她主持家政,掌握经济大权,为夫者亦要看其脸色行事,忍让三分;为妾者更是有所忌讳,只能事事尊重,听从差遣,不敢与之顶撞,逆来顺受,友好相处,免得丈夫为难;如其法妻娘家没有什么后台背景,经济条件一般,夫妇感情不和的,做妾氏者自然不把她放在眼内,大权独揽,横行无忌,为所欲为;如一家之中有几房妾氏者,势必互相争风吃醋,互相攻击与排斥,那就看谁年轻貌美,谁能生儿育女,谁能御夫有术,讨得丈夫欢心,宠爱有加,谁就是最后的胜利者,地位攀升,大权在握。在旧社会,妻妾成群者,往往因争风吃醋,争分财物,矛盾重重,终日家吵屋反,未必是件好事。正是妻多夫贱,为夫者虽然对某房妾氏特别宠爱,但对其他妻妾亦应适当关爱,才能和平共处。至于妻妾关系比较和谐者,一是原来法妻是盲婚哑嫁的,夫妇双方缺乏感情,法妻对丈夫重新纳妾不加干涉,亦不会争宠,因而妻妾能和平相处,相安无事;二是法妻婚后数年没有孕育,为了继承香火,同意其丈夫纳妾。纳妾后果然生育下儿女,后继有人,妻妾关系特别融洽;三是姐妹共嫁一夫,虽然份属妻妾,但又是骨肉至亲,纵使在生活中发生某些矛盾,念在亲情彼此亦易于化解,大事变小,小事化了,相处比较和谐;四是出身于青楼的妓女及富家的婢女,由于其身世低微,遭人歧视,在家庭中的地位最为低下,对其丈夫及妻子的役使,只能逆来顺受,因而妻妾之间的关系,一般均不会有很大激化与冲突。

至于丈夫去世后,其妻妾继承遗产问题,根据惠州过去的习俗,丈夫去世后,其妾氏亦有权继承丈夫的遗产,但不能与其妻子平起平坐,只能占其妻子的半份左右。除非其丈夫生前立下遗嘱,对其特别宠爱的妾氏可多分一些。

 

三、童养媳

旧社会领养别人的小女孩过门做儿媳妇,待儿子长大成人后,才正式成亲结成夫妇。这样的小女孩称为童养媳,惠州人俗称“心布仔”。

从前,领养童养媳的习俗,惠州城内比较少见,但在附近农村则较为普遍。究其原因,主要是娶童养媳所需费用无几,男家只需付给女家一对活鸡及一二担稻谷便可以把小女孩娶过门来,无需支付礼金及其他三牲等大量礼品,亦不用大摆筵席宴请亲友,从中可以节省一大笔钱财。况且家中又增加了一个劳动力,听从婆家使唤,帮助做些力所能及的家务劳动或农活操作,此乃一举两得,又何乐不为。虽然家中多了个人吃饭,但农村中粮食、蔬菜、甘薯、芋头等主食品,都是自己生产,自供自给,不用花钱购买,故其日常生活费用亦不会增加很大负担。领养童养媳的,一般均比自己儿子年龄小三几岁,大家在一起生活,情同兄妹,从小就可以培养感情,互相了解,互相照顾,到彼此长大后,十六七岁使可洞房成亲,夫妇感情比那些盲婚哑嫁者要好得多。此外,有些农户,家里田地较多,家境较宽裕,儿子年幼,缺乏劳动力,便提早给自己的儿子娶回一个比他年长七八岁的大女孩为媳妇,即所谓“二八娇妻八岁郎”,以姐弟相称,同床共寝,一来可让她就近照顾其小丈夫的起居饮食等日常生活,嘘寒问暖,做父母的就可以放下一条心;二来家里增加了一个半劳动力,帮助料理家头细务,一日三餮做饭、种菜、饲养牲畜、砍柴割草,清洗衣服被帐、打扫清洁卫生等等,农忙季节还可以帮忙干些农活,不用花钱请别人帮工。待到儿子长大到十五六岁时,抱孙心切,便正式成亲。此类情况在农村中亦很盛行。

农村里的童养媳,在家庭中没有什么地位,相当于城市中的婢女一样,在日常生活中,一切都得听从其翁姑及未婚夫的差使,稍不顺心,挨打挨骂挨饿之事,常有发生,饱受欺凌,其娘家亦无权干涉与投诉。直至长大成人,正式成婚后,其处境才逐渐有所改观。所以,在农村中家境不是很贫困的人家,都不忍心把亲生女儿嫁出去当童养媳,遭人虐待与欺负。一般来说,肯将女儿嫁出去当童养媳的,大都是因为自己田地少,收入低,子女多,入不敷出,家境特别困难,迫于无奈才能出此下策,这种现象比较常见;其次是有些夫妇婚后数年都是生下女孩,没有男丁,希望以后能生下儿子传宗接代,而家庭人口众多,难以负担其生活费用,因而便忍痛将年纪幼小的女儿送给别人当童养媳。如马安圩水贝村有个黄姓农民,结婚十多年后竟连续育下八朵“金花”,就是未生男孩,虽然家境尚过得去,但为了要生个男孩继承香火,其女儿有的十五六岁便嫁出去,有的才五六岁甚至刚出世不久,便送给人当童养媳。直到第九胎分娩时,终于育下一个男丁,全家欢天喜地,如愿以偿。

至于卖给人当童养媳的,仅凭熟人介绍,无须签订任何契约,女方父母为了让女儿能找到一个生活条件较好的婆家过日子,今后不用挨饿便很满足,不敢索取男方任何财物补偿。女方亦不用给其小女孩送什么嫁装,随身带上几套较好的衣服穿着就算完事。而男方则视其经济状况好坏,一次过送给女方25担稻谷作为生活费用补偿便可。其实童养媳的处境是非常可怜的,据说古代有些童养媳嫁到男家后,由于遭到婆家翁姑及未婚夫的虐待和欺负,痛不欲生,因而上吊或投河自尽的,时有发生。当年的官府对此类个案亦司空见惯,根本不予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婢女

婢女,惠州人惯称为“妹仔”。自古以来,官宦人家及财主佬们均有蓄婢的俗例,有的一家收养三四个婢女,分工合作,分别服侍老爷、太太、姨太太、少爷、小姐等等。作为奴仆,婢女的地位最为低贱,在家庭中无论男女老少,均有权差遣,稍不遂心,便要挨骂罚跪,甚至拳打脚踢弄致遍体鳞伤也不得反抗。如被安排专职服侍富家小姐的,其本人精乖玲俐,能讨得小姐的欢心和喜爱,其处境相对较好。至于服侍其他人员,稍不专心,便会招至大祸临头,皮肉之苦,在所难免。惠州城内昔日那些军政要员、地主、富商,手中有的是钱,亦经常买下几个婢女供家人使唤。在旧社会,不论谁人,只要有钱,随时随地都可买到婢女,且手续非常简单,与女方家长谈好价钱,双方签下一份卖身契约,找个中人作证,双方当事人签名划押,盖上指模,钱人两清,便算完事。当时政府亦予认可,不属违法行为,把贩卖人口视作商品交易一样看待。

当婢女的,一般是七八岁卖进门来,如手脚勤快,听从主人们使唤,讨人欢喜,便会继续留下来。否则其主子便会中途以低价转卖给他人为婢。婢女长大成人后,如其长相俏丽,而男主人乃色鬼者,便会伺机调戏,时机成熟后,则强行施暴奸污,婢女根本无法反抗。最后可能被纳为妾氏,或被高价卖给妓院,迫良为娼,其命运就更加凄惨了。至于那些长相丑陋的婢女,长大后便由主人家将其嫁出。一般嫁给五六十岁的男人做后妻或妾氏,或者嫁给城乡中四十多岁因家境特别贫困而尚未成亲的中年男人为妻,艰苦度日。婢女们唯有各安天命,任由主人摆布,听从命运安排。姑勿论其嫁给何人,出嫁后在其家庭中位置总比当婢女年代略胜一筹,有所好转。

婢女,顾名思义是卖身给人做奴仆,纵使主人家有万金,非常富裕,但享受轮不到自己,终日劳役,做牛做马,受苦受累,没有半点人身自由,还不如主人家中饲养的宠物小猫小狗,朝鱼晚肉,出入自由,讨得主子的欢心疼爱。一个六七岁的小女孩,即使家境一贫如洗,但在其父母心中,乃是心肝宝贝,受到百般呵护,悉心照顾,但一旦卖身为婢后,犹如跌入万丈深渊,历尽折磨,苦不堪言。所以做父母者,一般情况下均不忍心将亲生骨肉卖给别人为婢。但“天有不测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遇到家庭发生重大变故,就不得不卖儿卖女,寻求生路。如惠州城1943年遭遇百年罕见的特大旱灾,农作物绝大部分枯死,粮价暴涨,民不聊生,街头巷尾到处可见饿死尸体。穷苦人家为了保存幼小儿女生命,迫于无奈,只得将小女儿卖身为婢,小儿子送给有钱人当养子,免得小儿女活活饿死。又如八年抗战期间,惠州城先后四次沦陷,日寇到处杀人放火,奸淫掳掠,以致不少人家破人亡,环境所迫,亦只能将自己的小女孩卖给有钱人当婢女或送给人当童养媳,以求生存。

据悉在抗战前惠州城内领养婢女的,只需付给对方身价款35元光洋(银元)便可。而在抗战后期领养难民女孩作婢女者,其身价款约需100200元港币左右。

新中国成立后,蓄养婢女的旧俗一去不复回。解放前原来养下的婢女,解放后亦随着地位提高,成为主人家的养女,不再遭到虐待和歧视。从此,婢女这个称谓,已成为历史名词。

 

五、养子

自己没有育下子嗣而领养亲属或其他外人的男孩作为自己儿子的称为养子,惠州人俗称“揽仔”或“过继仔”。它与民间相认的“契仔”(即干儿子)性质有所不同;前者是从小领养回来作为自己亲生儿子看待,要花费很大的精力和财力,把他抚养教育、长大成人,成家立业,传宗接代,直至养父养母年老体弱时,负责赡养照顾其日常生活及生老病死等责任,养父母过世后,养子有权继承其遗产。这些权利与义务,是当时的法律及世人认可的。而后者的干爹、干妈,他们夫妇本来就生育有儿女,有的可能因为自己亲生儿女不大孝顺,希望认个比较理想的契仔可以较好地照顾自己的日常生活,或倾诉一下心事,精神上得到安慰;有的其子女本来很好,但为了贪图热闹,人多好办事,当自己物色到喜欢的男孩,经双方协商同意认作契仔,互相来往,互相关心,增加一份亲情而已。但契仔没有瞻养干爹干妈的义务和责任,亦没有继承其遗产的权利。

在旧社会,由于长期受“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传统观念影响,无论是百万富翁,抑或是家徒四壁,人们的思想总盼望着自己能子孙满堂,家业兴旺。有钱人家,有了子嗣,后继有人,家产不会流失,心安理得;贫苦人家,虽然自己没有能耐,但亦寄望于下一代儿子能奋发图强,改变命运,将来可以飞黄腾达。人们共同的心理,最忌讳的事就是没有儿子,后继无人。因此,那些家境比较宽裕的人,到了三四十岁年纪而尚未生下儿子者,当务之急便是考虑如何物色养子问题。

按照惠州人过去的俗例,凡领养养子者,其程序一般是先内后外,因它关系到日后的财产继承权问题,“肥水不过别人田”。因此,先从本家族中亲房人等去物色,由亲到疏,先考虑自己同胞兄弟中养育有三个儿子以上者从中挑选一个(按:只生育下两个儿子的,其父母是不肯将其中一个送给他人抚养的)。如没有合适者,再从堂侄中物色。其次,如在自己家族中找不到合适者,则从其外甥(丈夫姐妹的儿子)或姨甥(妻子娘家兄弟姐妹的儿子)中去挑选,因为是亲戚关系,互相比较熟悉和了解情况,遇事较好商量解决。除上述两种选择途径外,有的人则舍近求远,反其道而行之,不愿领养自己家族亲人及亲戚的儿子当养子,而宁愿跑到边远的农村或附近博罗、河源、东莞、增城等外县去通过中人介绍抱个养子,或者到当年的育婴院去领养一个孤儿。以防小孩知道自己的身世,长大成人后认回亲生父母而背叛自己。购买边远地区的孩子或孤儿,领养时年纪幼小,一般约在五六岁以下,领养后对其亲生父母的姓名、地址严加保密,不允许其亲属探访和接触。这样,养父养母与养子之间亲情常在,长大后亦无后顾之忧,避免许多麻烦。以上三种选择途径,各有长短,因人而异,各取所需。

至于领养儿子的手续,亦很简单。如属领养自己亲属儿子的(含胞侄、堂侄、外甥、姨甥等),只须由双方父亲签订一份简单书面协议,说明有关事项,并由家族中的长辈在场主持,在书面协议上签名作证,然后备上“三牲”酒菜、点上香烛,在家族祠堂内拜祭祖先,拜祭完毕,燃放鞭炮,以示祝贺。最后请家族中的长辈及亲房人等的家长代表吃餐饭便算完事。至于领养费用,则由双方家长协商解决,没有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应由领养方酌情付回对方家长部分财物作为前期抚养孩子的生活费用补偿。领养农村男孩,约需1020担稻谷身价。至于领养其他外人的儿子,则需付给对方父母较大金额的补偿费,双方可以讨价还价,由介绍人(中人)从中周旋商定。并由双方签订卖身契约,详细列明有关事项及应遵守的规定,不得违背及反悔。介绍人要在契约上签名及按上指模,承担一定的责任。介绍人的报酬由领养方负责支付。卖儿方将补偿款项收讫后,其小孩则交由领养方带走,以后互不来往,两不过问。一般来说,领养方的家庭情况及详细地址,都不愿透露给对方知道,以免日后增加一些麻烦。总而言之,无论是领养亲戚的儿子或领养外人的儿子,领回以后,其籍贯及姓氏都得跟随其养父,名称亦重新更改。过去领养的孩子,其年龄大都在五六岁以下(年龄过大,难以教养,怕养他不驯,日后会逃回其亲生父母家去),只要养父母对其疼爱,家庭生活比原来过得好,很快便会适应,培养出感情。对其亲生父母的思念,慢慢就会淡化。当然,有些孩子长大后,从旁人口中了解到自己的身世,便到处打听,寻宗问祖,当获得确实信息后,竟背离其养父母,逃回其老家去,但这毕竟是个别现象,领养方亦无可奈何,只能听其自由,照顾双方家庭。

按照旧观念,一个家庭中儿子越多,家庭越有福气。特别是在农村,儿孙满堂,人多势众,不会受别人欺负。所以对生育放任自流,育龄夫妇“三年抱两”者到处都是,甚至年头分娩,年尾又怀孕。结婚不到十年便生育下四五个儿女,而自己又家境贫困,无法维持家庭生活,所以不得不将自己的亲生儿子过继给亲戚或卖给外人当养子。另一种情况是家境本来尚过得去,但因遭到突发事故,天灾人祸或战争祸害等意外,家庭经济状况一落千丈,无法为生,迫于无奈,只好将其中一个亲生儿子卖给别人,以求生存。此外,还有一种情况是贪慕对方家境富裕,希望自己儿子过继出去后,将来能得到对方在经济上的支援和帮助。

至于养子的继承财产问题,根据过去的惯例,被领养出去的儿子,长大成人后,只能继承其养父母方的财产产权,而对亲生父母家中的财产则无权过问,不能参与分配。有的亲生父母,思想比较开放的,念在骨肉至亲,生前立下遗嘱,按身边儿子的分配数额,分给已领养出去的儿子半份,这样大家才无异议,否则必然会因分配家产而引起兄弟之间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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