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发展优秀传统文化工程的意见,坚定文化自信,传承和光大惠州优秀的民间文化,提升惠州优秀民间文化的影响力,近日,惠州市文联发文通知,在惠州市分期分批建立“惠州市民间文化传承基地”。
“惠州市民间文化传承基地”是在民间工艺美术、民间音乐、民间舞蹈、民间武术、民间文学等方面有一门以上技艺、有较强的师资、有便于活动的场所、有传承能力、有示范作用的市一级民间文化活动、教育基地。
设立“惠州市民间文化传承基地”须具备以下条件:有200平方米以上的民间文化活动(工作)场所;有民间文艺水平较高的文艺家在基地开展创(制)作或展览、表演活动;基地负责人或主要的工作(教学)骨干,一般须是省一级以上的文艺家或市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人;基地经营者能自行承担基地活动的一切费用;基地能热心为惠州民间文化事业服务;基地能开展传承民间文化的活动;每两年能培养一名县级以上的民间文艺家,或一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证的初级技师;每年能为社会各界至少举办一次文化公益讲座;基地能积极开展惠州民间文化优秀项目的创新、保护工作;基地能采用文字、摄影、摄像、录音、出版、网络等方式记录保存基地的主要活动情况,努力调研、收集、整理、保存惠州民间文化资料;每年12月25日前,基地要分别制定年度和五年工作计划,报惠州市文联和惠州市民间文艺家协会。
设立基地者须向惠州市民间文艺家协会提交申请,经惠州市民协同意并报惠州市文联批准后,由惠州市文联和惠州市民协正式下文,在被批准者活动场所悬挂基地牌匾。惠州市文联和惠州市民协在民间文化活动中优先支持、扶助基地发展,定期检查、指导、评估基地的工作情况;及时总结、积极推广基地光大惠州民间文化的经验;表彰民间文化工作成绩突出的基地。对于不按照要求开展活动的基地,经劝说无效,惠州市文联和惠州市民协将视具体情况给予警告甚至撤销基地、收回牌匾的处理。